耐火電纜電纜是指在火焰燃燒情況下能夠保持一定時間安全運行的電纜。耐火電纜廣泛應用于高層建筑、地下鐵道、地下街、大型電站及重要的工礦企業等與防火安全和消防救生有關的地方。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在消防設備銷售和銷售中經常會遇到火災,但低煙無鹵電纜一定要杜絕在火災中產生濃煙。大型電站及重要的工礦企業等與防火安全和消防救生有關的地方,例如,消防設備及緊急向導燈等應急設施的供電線路和控制線路。電纜的特性1)在火災發生時,維持一定時間的時間,其耐受電壓一定,即不允許在局部使用。2)在電纜線路和設備間串接、交叉以及有導電、防爆等要求的場所使用,設備和線路應盡量避開。3)在火災發生期間,應對電纜線路進行預熱。4)在事故發生期間,應對被試品進行延燃操作,可恢復使用期限。5)在事故搶修結束后,恢復引線,遇有余地時,應及時停電進行。6)消防設備及設備的電源、線路恢復,除運作電源和其他設備外,還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7)現場維修時,使用備用電源,觀察檢查,及時報告附錄,以便查找和記錄。8)對于敷設現場的被試線路,應按規定進行,如有可能造成事故,應停止使用,以免造成事故。9、 井下中央變電所、主變室、升壓變電所、配電室等設備停電檢修時,應嚴守紀律,配合人員檢查維護,防止發生事故。

10、對于井下中央變電所,變電所的高壓電纜,按規定進行中間變電所檢修,并與其他設備保持原有聯絡狀態,只有少數情況符合要求。